通讯补贴的本质是什么?本质是公司生产经营费用,但是取得不了合法票据,无论是手机还是家庭电话,其中的费用支出很大一部分是公司事务打的,但电信部门开具的发票却是家庭个人抬头的,至于其中多少为公,多少为私,来个李昌钰也分不清楚,但现代社会是文明社会,不应当存在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的理念,其中的个人手机与家庭电话中为公司事务而花费的部分,本质上是个人垫资后由公司报销的费用,但怎么个处理法,倒是各地各有各处理方法。
1、只认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票总是有的,只要去开具,但实报实销就将个人部分给报销了,有点宽容。
2、只认限额,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显然对于高管有点过分,通话费微信费的估计不够。
而这个限额各地又不一样,海南省: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天津市: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
所以说为什么要统一税制,天下纷纷攘攘的,总公司在天津,扣500块,分公司在海南,扣100块,感觉是出国了,税制不一样了,其实凭票也不妥,限额也不妥,企业有内控制度,就按企业制度来,正如天津所说: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为什么可以相信机关事业单位,不相信企业呢,天下本无事,你非要惹出事来,我相信企业订的标准也不至于为了偷这点税而置内控制度于不顾吧。何况个税费用扣除标准都要由3500提到7000以上了,还有必要为这点蝇头小利搞的各地文件不一,惹起无数民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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