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在实际工作中有三种较常见的征收方式,一是查账征收,二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三是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随着2020年头等个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日益临近,财税从业者心理似乎都有一丝焦虑,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到底应该怎么做?南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虽然具体的操作还在征求意见中,尚未定论。但根据目前已经发布的政策,我们至少可以先搞清楚关于汇算清缴的首要问题,哪些人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回答之前,先和大家区分一组概念,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它们是什么关系呢?简单来说,纳税申报包括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是一种特殊的纳税申报,它是将之前的申报统一计算,较终来确认税款多退少补的一种申报。
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是哪些人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并不是哪些人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因为这是两个不一样的问题,。
答案简而言之一句话:个人取得两类所得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一类是经营所得,一类是综合所得。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经营所得。
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日期是在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也就是说,2019年的经营所得,需要在2020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当然,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其实是由来已久的事情,这并不是新规定,因为和大部分的自然人关系不大,所以不是大家关注的重点。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综合所得。是不是所有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都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呢?当然不是。政策中对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做出了如下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很多人看了这规定,觉得有些发懵,即使反复看,还是get不到哪些情形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其实说实话,头等条和第二条根本就不用看,关键是看第三条和第四条,因为三四条本质上是包括了一二条。也就是两种情形,一种是需要补税,一种是申请退税。
我总结一下二十五条的规定,大家可能就更容易理解一些。
所有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都需要办理汇算清缴,除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税款缴得刚刚好,不多不少。这种情况,就是纳税人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且各项扣除都在预缴时均已享受,否则预缴税款不可能这么合适。
二是多缴税了,但你懒得申请退税。
按照个税条例第二十五条,需要汇算的居民个人数量应该是非常庞大,为了减少汇算的工作量,12月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头等条又规定了豁免汇算的新规定: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把这两个文件综合起来,可以归纳出较终答案:以下这四类纳税人不需要办理个税的汇算清缴:
1、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不论需要补多少税。
2、不论综合所得收入是多少,只要补税金额小于400元。
3、税款预缴的刚合适,不多不少。
4、虽然多缴税了,但本人不想申请退税。
除上述四类,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都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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