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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来源:南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09-28 10:43:51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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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是否可以追溯扣除?南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

  2、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可以追溯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头等款头等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三条

  3、发生哪些情形,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答: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4、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在哪里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5、非居民个人的境内工作天数如何计算?

  答: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6、以现金和礼品方式支付劳务报酬,是否均应计入劳务报酬计税依据?

  答:以现金和礼品方式支付劳务报酬,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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