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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发出商品未开票是否可以确认收入

来源:南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1-11-25 16:21:48

企业当月有销售商品,但在销售这些商品的时候并没有头等时间开发票,比如当月销售的商品可能会到了下个月才发票,而会计在当月做账的时候需要确认收入,销售发出商品未开票是否可以确认收入?

  南宁恒企会计培训班

       销售发出商品未开票是否可以确认收入,南宁恒企会计培训班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头等条头等款规定如下:(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贵公司在给超市送货时,如果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应在发出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如不符合收入确定条件,在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发出商品但货款和增值税票据未收到确认收入吗

  发出商品是否确认收入,要区分销售结算方式.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头等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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